對於物業糾紛違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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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物業糾紛違建怎麼辦?

對於物業糾紛違建怎麼辦?

物業糾紛中涉及到違建的,應當向城管部門舉報,並根據實際情況來拆除處理。違章建築物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雖經批准,但批准的內容違法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違章建築在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物業糾紛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雙方協商或者起訴等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違建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違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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