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哪些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此外,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業主有哪些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實際上,在物業管理服務的過程當中,應該由業主共同做決定的這些事項基本上都是跟業主相關的,不過,司法實踐中,物業管理跟各業主之間存在着的矛盾與日俱增,其實是可以通過業主自治緩解雙方的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