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物業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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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收物業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預收物業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預收物業費實際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很多買了房的業主們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驗房時物業公司會要求業主預交一段時間的物業費,實際上,這樣的做法是沒有依據的。按照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違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意願提前收費;經批准可以預收的,預收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此,若是物業公司沒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門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二、物業服務費標準是什麼?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為(按套內建築面積計):

一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50一0.80元;

二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40一0.60元;

三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25一0.35元;

四級,每月每平方建築面積0.15一0.25元。

裝有電梯的住宅,本着自願的原則辦理乘梯手續,常住人員每人每月5元,臨時乘客單程每人每次0.10元。一般情況下,即使是物業本身沒有服務好,但基於業主手上並無實質證據,法律也會傾向於物業一方。至於物業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議用相機、手機等取證,以備不時之需。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的合同義務,沒有足夠的抗辯理由而不交物業費是一種違約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物業管理費用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費用,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必須在提供相關的服務之後才能夠收取物業服務費,有很多地方要求提前預收物業費,實際上法律依據的,除非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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