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業主自治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小區物業管理業主自治法律依據是什麼?

小區物業管理業主自治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78 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我國的物權法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法典》是私法,業主自治體現私法自治。業主自治就是要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作出有關決定,管理他們的共同財產和共同事務。

由此可見,我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即專有所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成員)權。專有權是“區分所有權的‘單獨性靈魂’,也是區分所有權結構中的單獨所有權要素。其含義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的專有部分主要是指業主獨立的空間以及有獨立的出入門户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現為以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共有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共有權的客體,即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共有部分既包括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全體共有部分,也包括僅供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二、業主自治的原則是什麼?

1.主權原則

主權在業主,一切權利屬於業主,業主採用民主的方式作出決定,重大問題由全體業主決定。

2.程序原則

制定議事規則,一切決定要依法和依規則來作出。

3.分權制衡原則

建立業主自治組織,實行代議制,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別設立,相對獨立,相互制衡。

4.保護少數原則

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表決機制,但要防止多數人作出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決定。如果為了公共利益而無法避免,必須給受損失的少數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補償。

5.直選原則

業主委員和業主代表均由業主直接選舉產生。

6.非暴力原則

可以和平請願,但不可採取暴力行動。

7.參與原則

業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參與,投票和競選業主委員、業主代表是參與的積極形式。

實行業主自治的小區需要設立業主委員,而業主委員會又會是由業主大會設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立業主委員會時,應當由當地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從旁進行指導和協助,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其作出的決策對小區內的所有業主都具有約束力,但不得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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