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權行使權力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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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專有權行使權力的規定是什麼?

業主專有權行使權力的規定是什麼?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1、業主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一規定明確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則。

2、業主對共有部分物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同時規定“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這説明,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是伴隨專有物權同生同滅的。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

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條規定強調的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的車位和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説,業主對開發商出售的車庫和車位享有優先滿足權,而佔用共有道路和場地的停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所有業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權。

二、業主專有部分的用途轉換規定是什麼?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由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裏需要注意的是:

(1)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餘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業主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將住宅改成營業性用房。業主私自將住宅改成營業性用房,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或者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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