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專有權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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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業主專有權指的是什麼?

小區業主專有權指的是什麼

專有物權是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指構造上能夠獨立區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獨立使用的作為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部分。通俗地説,指能夠作為獨立標的物進行交易的單位,對於一般業主來説主要是指開門以內的套內面積。由於物業的不可分割性,業主在行使形式專有物權時,可能對他人的專有物權造成損害。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因此,專有物權應當包括兩部分住宅及經營性用房。而車庫、車位、會所等等沒有明確能否構成專有物權。正因為如此,車庫、車位及會所能否出售,如果出售這些物業的權利人在沒有其他專有物權的情況下能否成為業主,也存在疑問,這需要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二、業主是否可以對專有部分任意處置?

(1)業主行使專有物權時不能對其他業主造成損害。由於不同業主房屋毗連在一起的特性,當某一業主在行使其專有物權時,可能對其他業主的專有物權產生影響。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業主行使專有物權時,不能隨意更改專有物權的用途。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三、小區業主專有權有哪些限制?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專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規約的規定使用;

2.維護建築物牢固安全和外觀美觀完整;

3.不得隨意變動更換損壞專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

小區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建築物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益,但是對於業主行使權力時要求不能危及建築物的安全,同時也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對其專有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要維護建築物的安全和外觀、不能隨意改變建築物專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使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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