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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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知情權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業主知情權糾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業主知情權糾紛是指業主請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公開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和情況而引發的糾紛。業主作為建築小區的共有權利人,對於涉及小區共有權利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具有相應的知情權,這是實行小區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應有的內容之一。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規定為屬於業主共有,並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使用,同時明確規定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這就明確賦予了業主對於維修資金有關情況的知情權。這緣於實踐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對於小區的正常維護的重要性,以及在管理及歸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

實踐中,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涉及業主共有的事項還是比較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這些事項定期向業主公開,業主也有權查詢這些情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了其他幾種業主享有知情權的情形: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二、哪些情況業主可以要求公佈物業資料?

業主請求公佈、查閲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對小區是繳納了物業費用的,因此對於公共物業的部分,小區的業主他都享有知情權,包括公共的一些建築物和公共的財產,這些資料都應該讓業主知道,業主應該知道卻沒有知道。或者不被公佈要求看資料卻被拒絕,這些都會變成知情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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