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庭審外調解不下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1W

一、物業糾紛庭審外調解不下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庭審外調解不下怎麼處理?

如果法庭開庭後物業糾紛調解不順利的情況,法院應該及時進行正常審判程序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除了庭外和解,在開庭前和開庭期間都可以進行調解。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二、物業糾紛處理途徑有哪些?

物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自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個解決途徑。

一、協商

物業糾紛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依據有關法規、業主公約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各自過錯的有無、大小和對方受損害的程度,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行解決物業糾紛。

自行協商的優點在於解決糾紛的成本較低,效率較高,但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因此,存在一方在協商之後反悔的情況。

二、調解

物業糾紛發生後,由國家規定的有管轄權的第三人主持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活動,堅持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促使當事人雙方相互諒解,自願達成協議,平息糾紛爭端的一種方式。主要分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調解主體的民間調解和特定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主持下的行政調解兩種。

人民調解的優勢在於處理糾紛較為及時、便捷,第三方主持調解也可消除矛盾,促進和諧。且在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協議,使調解協議具有與法律文書一樣的強制執行力。缺點在於協議達成後,一方不主動履行義務時,需要重新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由此導致糾紛解決存在一定的滯後性。

三、仲裁

物業糾紛當事人依據仲裁法,雙方自願達成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並由其主持調解或對糾紛做出裁決的一種處理糾紛方式。實踐中,由於仲裁協議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仲裁費用較高等原因,物業糾紛極少通過此種方式解決。

四、訴訟

法院在物業糾紛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物業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係的總和。訴訟是解決物業糾紛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後方式。

由此可見,如果是物業糾紛在庭外調解不順利的情況下,達不成一致,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審理物業糾紛的時間正常情況下是6個月,或者如果對方同意,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據和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然後依據民事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