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調解終止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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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調解終止後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調解終止後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調解終止後如達成調解協議,則糾紛解決,沒有達成解決辦法的,業主或者物業採取其它方式繼續解決矛盾。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二、物業糾紛調解的特點有哪些?

通過調解來解決各類物業管理糾紛,則具有顯而易見的好處。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區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它是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確認的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調解可以視為協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有中立第三方(調解人)的參與,而後者沒有。

調解具有以下特點:

1、調解是在中立第三方參與下進行的糾紛解決活動。作為中立第三方的調解人,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專門機構,也可以是個人;

2、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3、調解具有程序的簡便性、處理方式的靈活性和處理結果的可接受性。糾紛當事人如能在自願、平等、友善、互諒的基礎上彼此退讓,達成協議,化解矛盾,則是糾紛解決的最理想方式。所以,對於各類物業管理糾紛,如果能通過調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處理,化解各類矛盾,則將有利於為實施有序的社區管理,構建和諧社區奠定紮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調解是解決物業糾紛的一種有效手段,第三方機構會本着平等的原則在業主和物業之間展開調解,經過調解程序,等調解終止後有兩種結果,如調解成功,雙方會簽訂調解書,解決糾紛,沒有成功的,進入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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