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物業糾紛人民調解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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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物業糾紛人民調解該怎麼處理?

房地物業糾紛人民調解該怎麼處理?

(1)受理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另一方同意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受理涉及房地物業糾紛的,可引導當事人向糾紛發生地或糾紛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立案

人民調解組織收到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申請事項屬於調解範圍的,應予立案,並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製定調解工作方案。

(3)調解

調解自立案之日起15日內結案,疑難複雜案件的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未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出具相關證明。

(4)履行

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調解糾紛範圍

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和調解以下房地物業糾紛:

(一)居民家庭內部因行使房屋產權、居住權、使用權等引發的糾紛;

(二)房屋產權轉讓過程中,買賣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或者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就履行合同引發的糾紛;

(三)舊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設計規劃、費用承擔等原因引發的糾紛;

(四)鄰里之間因安裝防盜門、防盜窗、空調、曬衣架、鴿棚等附着物引發的物業使用糾紛;

(五)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維修資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等引發的糾紛;

(六)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運作和自我管理中發生的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

(七)因業主及使用人違反小區管理規約中有關房屋租賃、羣租管理、違法搭建等方面的約定引發的糾紛;

(八)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

當房地產物業發生糾紛的時候,沒有必要第一時間就找到法院進行訴訟,到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是一種較為合適且温和的手段,從源頭上降低了糾紛發生率,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行政效率,有效的加強了社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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