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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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税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税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税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税收行政訴訟管轄的範圍

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説來,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對於税收行政訴訟的具體權限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也需要根據實際來對上述訴訟權限進行認定,如果受理時出現管轄權限錯誤的,那麼還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移送管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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