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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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理是什麼?

税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理是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税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税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税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税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税務案件的職權分工。《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詳細具體地規定了行政訴訟管轄的各類和內容。這對税務行政訴訟當然也是適用的。

具體來講,税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二、税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是什麼?

範圍概述

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對税務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税務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務行政訴訟。在實際生活中,税務行政爭議種類多、涉及面廣,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訴諸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界定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便於明確人民法院、税務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間在解決税務行政爭議方面的分工和權限。

具體範圍

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説來,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處理税務行政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税務機關的行為應由司法審查權,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與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基本一致,包括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税務機關的處罰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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