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處理訴訟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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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處理訴訟指的是什麼

税收行政處理訴訟指的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

第一,起訴,是法律賦予税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税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税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税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税務機關不能反訴。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税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税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税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提起税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

根據《税務徵管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税務行政訴訟的受理原告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並立案審理的行為,稱為受理。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是審查是否屬於法定的訴訟受案範圍;

二是審查是否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

三是審查是否已經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審查是否有管轄權;五是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審查是否經過必經複議程序。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理和判決

税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税務行政訴訟的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税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税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税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税務行政訴訟的判決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税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税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税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税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政案件,保護納税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二、違法税收是否有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目前我國税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不嚴密。《税務徵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税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税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徵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一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一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時效起點難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準確界定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標尺。新徵管法對税務處罰的追究時效未作規定,那麼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顯然適用於税務行政出罰。行政處罰法規定,追究時效通常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延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實踐中上述條款如何理解爭議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究竟是指違法行為作出之日、檢查開始之日、還是審理之日、還是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之日,各地執行不一。“連續狀態”、“延續狀態”如何區分,時間間隔如何把握,執法實踐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

《税務徵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發現”如何理解、如何執行也是困惑執法人員的執法難點。

違法税收是有訴訟時效的,一般如果在兩年以內沒有發現違法税收行為的話,那麼是不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需要在發現違法税收行為的兩年之內提出行政複議,如果進行了行政複議對於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麼可以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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