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税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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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部門是屬於為國聚財,為民收税的這樣一個重點的行政單位之一,所以,因為負責税收工作,税務部門肯定是會經常地接觸到大量現金的,但是税務部門所有的合法税收全部都是要上交國庫的,納税人對於税務部門的某些不合法的做法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有些遇到類似情形的人,可能也是不太瞭解在我國税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在我國税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一、在我國税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對納税人而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税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複議申請。現行的税務行政複議規則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

(一)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以外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為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與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六)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税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税人均可以申請税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税人可以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可和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説,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一般我們都是在税務部門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以後的60天之內向税務機關遞交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只要我們遞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以後,下面的流程自然税務機關就會主持的,如果行政複議仍然是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置,在行政複議過後可以直接走司法訴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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