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認定怎麼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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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認定怎麼行政複議

幾乎我國絕大多數行政機關的決策公民都有權利對其提出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是普通民眾對國家行政機關某些做法的一種對抗的權利。而我們下面要了解的這篇文章,相信遇到過工傷的朋友們都會十分的關注,因為如果對於第一次出具的工傷認定結果存在爭議的肯定就非常關心,在我國工傷認定怎麼行政複議?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怎麼行政複議?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複議?

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複議。如果是民事行為,則只能過民事糾紛解決渠道處理,比如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如果是犯罪行為,則應當通過刑事審判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政府機關,其什對具體當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現定設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可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法律直接授權其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作出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範疇。

三、當事人對工傷認定複議不服怎麼辦?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簡而言之,工傷認定怎麼行政複議的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的簡單。工傷認定的結果申請行政複議,只能夠向當地主管工傷認定的上一級部門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公民為了確保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的結論不會再有什麼差異,也可以直接向省會的勞動保障局提出行政複議。其他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的相關細節,各地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可能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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