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維護權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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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也不敢保證人為完成的工作會百分之百的零失誤,只不過是人們因為各種因素會對當前的業務小心翼翼的去處理,儘自己最大的努力讓工作不出現本質上的錯誤而已。所以在生活中,税務部門也有可能在收税的時候就侵犯到了公民的權利,那想要推翻當初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必須要行政複議,最近看到有些網友好奇的問題反而是税務行政複議維護權益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維護權益是什麼

一、税務行政複議維護權益是什麼?

通過行政複議,可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行政複議是一種法定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機關、條件、方式和期限等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複議機關經過審理,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行政複議一般為一級複議。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管理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不履行又不起訴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樣,既有利於爭議的解決又可以避免管理相對人找行政機關糾纏不休。從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時得到確認,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税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税人均可以申請税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税人可以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可和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説,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綜上所述,税務行政複議維護權益實際上是税務機關的職權,民眾通過行政複議可以不對我國的税務機關的行政職權喪失信心,而行政複議在某種程度上當然也沒顧到了我國公民和其他機構的合法權益的。其實行政複議,已經對於糾正和監督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有着決定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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