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用合作醫療報銷算詐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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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工傷醫療費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故意用合作醫療報銷,通常屬於沒有參保的,涉嫌詐騙社會保險基金。

故意用合作醫療報銷算詐騙麼?

合作醫療報銷的範圍主要有門診補償、住院補償、大病補償。以藥物報銷為例,甲類藥物基本可以報銷,部分乙類藥物可報銷,丙類藥物不能報銷;以住院報銷為例,住院牀位費或門(急)診留觀牀位費也是可以報銷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內容不在新農合的報銷範圍內:1. 自購藥品費;

2. 超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費用;

3.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出診費、中藥煎藥費、救護車費、陪客牀位費、包牀費、特護費、會診費、空調(含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個人生活料理費、護工費等;

4. 非基本醫療(指特需門診、專家門診、牀位費超過35元/日、醫學美容、家庭病牀等)的費用;

5.打架鬥毆、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傷及從事勞務過程中所受傷害、交通事故、故意自傷自殘、非生產性農藥中毒、職業中毒、醫療事故、違法違紀和他人原因引發的醫藥費用;

6. 流引產;

7. 各種整容、矯形、減肥、糾正生理缺陷和各種保健、預防性診療項目及藥品費用;

8. 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所需購買器官或組織的費用;

9. 未經物價和衞生部門批准的醫療服務、檢查、治療項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0. 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的醫藥費用;

11. 已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以及其他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

12. 境外發生的醫藥費用;

13.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規定的。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衞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繳納醫療保險的員工故意用合作醫療報銷醫藥費,屬於詐騙行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合作醫療報銷的範圍包括門診補償,住院補償和大病補償這三種,住院期間的牀費和門診留觀室的牀費是可以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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