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0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3W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範XX,女。

(2014)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0號

委託代理人:陳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信宜市白石鎮衞生院。

法定代表人:林XX,該院院長。

委託代理人:李XX,廣東泰的律師事務所。

委託代理人:蘇世威,廣東泰的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範XX因與被申請人信宜市白石鎮衞生院(以下簡稱白石衞生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民一終字第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範XX申請再審稱:(一)由於白石衞生院違規進行碎石手術,目前範XX右腎壞死,無法發揮正常的腎功能,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條例》,白石衞生院的不當診療行為構成二級醫療事故,應對範XX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二審判決認定白石衞生院的診療行為構成四級醫療事故並僅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是錯誤的。(二)範XX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自己購買,與白石衞生院沒有任何關係,因此應將已在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40039.16元醫療費計入白石衞生院的賠償範圍。二審判決將此部分費用排除在賠償總額之外是錯誤的。(三)範XX住院、轉院、鑑定所產生的車輛汽油費、車輛維修費、文件複印費均起因於本案醫療事故,二審法院沒有支持上述費用是錯誤的。(四)由於範XX住院期間一直由丈夫、子女陪護,故陪護人員的伙食費應全部由白石衞生院承擔。(五)範XX的丈夫陳X原為個體工商户,因本案醫療事故,陳X的個體工商户被註銷,因此,白石衞生院應承擔陳X的誤工費及其他一切損失。(六)2012年8月31日民政局核發的《低保證明》僅能證明陳X屬低保户,與陳X的日均收入無關。(七)二審法院應以醫院診斷證明所記載的護理人數認定範XX的護理人數,而不應酌定護理人數為3人。(八)範XX從2011年2月22日至今一直在治療,不能正常從事工作,且日後是否能康復尚不可知,故白石衞生院應按日100元至140元的標準賠償範XX的誤工費。(九)範XX在二審判決後支出的治療費、車輛汽油費共計4619.3元,護理費42800元,範XX的誤工費21400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營養費共計12000元,均應由白石衞生院承擔。綜上,範XX向本院申請再審。另外,範XX於申訴審查期間主張其病情在鑑定後發生變化,並申請重新鑑定。

白石衞生院答辯認為:(一)白石衞生院在事故發生初期不同意給範XX複印病歷不能説明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偽造的。(二)範XX認為2011年2月25日醫院碎石告知書及同意書沒有患者簽名不屬實。茂名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已對“醫院碎石告知及(申請單)同意書”上“範XX”的簽名字跡進行鑑定,證實了該簽名的真實性,説明範XX確實在醫院碎石告知書及同意書上簽名。(三)範XX認為報銷補償表中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填寫錯誤説明用藥也存在錯誤是沒有依據的。報銷補償表的錯誤與用藥錯誤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且白石衞生院在範XX的治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用藥錯誤的行為。(四)原審判決將範XX已經得到的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從損害賠償範圍內扣減是正確的。(五)關於範XX提出的車輛汽油費、維修費、護理人員伙食費、複印費均不屬於法定損害賠償範圍,不應計入範XX的損失。關於範XX提出陳X的“伙食費、誤工費、至今一切損失”的請求沒有依據。至於範XX提出的護理費問題,二審已依法作出處理。(六)醫療事故等級評定應由有資質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鑑定得出。本案的醫療事故已經廣東省醫學會認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範XX認為本案事故屬二級醫療事故的主張沒有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範XX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XX的再審申請涉及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白石衞生院的責任負擔;二是是否應就涉案醫療損害進行重新鑑定;三是白石衞生院應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關於白石衞生院的責任負擔問題。涉案醫療損害已經廣東省醫學會鑑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白石衞生院承擔次要責任。經審查,上述鑑定程序合法,且雙方當事人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有證據推翻該鑑定結論,故一、二審法院根據白石衞生院在涉案醫療損害中的過錯認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明顯不當。

關於是否應就涉案醫療損害進行重新鑑定的問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鑑於涉案醫療損害已經兩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範XX關於重新鑑定的申請並不符合上述條例規定的條件。且範XX亦未在一、二審期間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存在實體或程序上的瑕疵。因此,範XX關於重新鑑定的主張沒有依據。如範XX確因病情變化實際支出了後續治療費用,可依法另行主張。

關於白石衞生院應賠償項目和數額的問題,分以下幾點闡述:1.關於已由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賠付的費用是否應計入白石衞生院賠償範圍的問題。醫療費用的賠償應遵循填平損害的價值理念,受害人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本案中,已經農村合作醫療賠付的醫療費不屬於範XX實際支出的費用,故一、二審法院將其扣除並無不當。2.關於範XX主張的車輛汽油費、車輛維修費、文件複印費的問題。由於上述費用並非法定賠償項目,且範XX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開銷系因本案醫療事故產生,故一、二審法院未支持範XX的上述主張並無不當。3.關於範XX主張陪護人員的伙食費應由白石衞生院承擔的問題。一、二審法院已根據範XX住院期間陪護人員的實際情況支持了護理費,而該護理費的計算即已包含陪護人員伙食費在內的陪護人員生活費用,故一、二審法院對範XX的此項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當。至於範XX主張護理人數應為5到6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醫療機構的處理意見僅為人民法院認定護理人數的參考性意見,一、二審法院根據範XX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陪護人數亦無不當。4.關於範XX主張白石衞生院應承擔其丈夫陳X的誤工費及一切損失的問題。範XX此項主張並非法定賠償項目,且一、二審法院已將陳X作為範XX的住院陪護人員計算護理費,範XX在此基礎上主張陳X的誤工費及其他損失於法無據。另外,範XX並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陳X日均收入不低於200元,但鑑於陳X曾是經營肉檔的個體工商户,故一、二審法院酌情參照零售業標準計算護理費亦無不當。5.關於範XX主張其誤工費的問題。根據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一、二審法院支持範XX510天的誤工費並無不當。至於範XX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營養費的問題,因其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出,本院對此不予處理。

綜上,範XX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範XX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XX

代理審判員    許XX

代理審判員    饒禮鳳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趙時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