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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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而規範醫療行業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醫療糾紛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解決好醫療事故糾紛,防止在發生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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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1.主體為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是產生於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如病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不服或衞生局的處理決定不服,是衞生行政機關及鑑定機構理患者的糾紛,矛盾不在醫患之間,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疇。再如傷害案件的肇事者對醫療後果不滿,要求醫院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嚴格地講,也不是醫患糾紛,若確實存在醫療過失並應該由醫院承擔責任,也必須為患者的名義提請處理。

2.客體為患者的人身僅主要是生命權或健康權。一般醫療糾紛都是以患方認為自己的生命權或健康受到了侵害為基礎的。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經診療護理過程,病人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後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後果的隱患,並且這種不良後果的產生被患方認為是由醫方的過失所造成。當上述兩點同時具備時,便產生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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