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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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目前,由於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存在適用法律“二元化”現象,造成構成醫療事故的糾紛案件,因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數額較少;反而由非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案件,因適用《民法通則》,賠償數額卻較多。這樣的裁判結果明顯有失公平。如何消解這種“二元化”現象,筆者認為可以有以下思路:

一,首先,司法判斷的價值基礎是患者生命健康權利重於醫院運行發展的權利。《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院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所以,醫療機構必須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儘管醫學具有特殊性及風險性,加上它的公益性質,若承擔糾紛賠償過多的話,會加大運行成本,影響其正常運轉和發展,但司法者裁判醫療糾紛案件,仍應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考慮,基於患者生命健康權最重要這一立法取向,適用法律應有利於患者。

二,其次,醫療糾紛案件一律適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已成趨勢。對於兩類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應當統一,也已逐漸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就像以往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與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也曾長期存在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但隨着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出台,不統一現象得到了圓滿解決。這是值得解決醫療糾紛案件“二元化”現象所借鑑的。

三,再者,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是醫院解困的有效途徑。儘管醫學具有特殊性,醫療具有風險性,醫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醫療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並不利於化解醫患矛盾。而化解醫患矛盾,醫院除應提高醫療水平,改進醫療作風,加強醫療責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由此分散醫院和醫生的執業風險,讓患者及時獲得足額的賠償金,進而緩和醫患衝突,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目前,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比較單一,尚不能滿足醫院的需求,同時醫院的保險意識也比較薄弱,參保率較低。有關部門應注重這方面的政策引導,完善社保的內容,營造雙贏的局面。

最後,立法機關應制定《醫療損害賠償法》。“二元化”現象的最終解決,須有待於立法機關的權威意見。建議我國能夠儘快地制定一部《醫療損害賠償法》,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內容整合和充實,並借鑑《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在立法的同時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醫療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文對醫療糾紛依據的法律內容詳細解答,我們清楚了,在法律程序下處理醫療糾紛都會先劃分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當醫患關係出現了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時候,雙方應該冷靜處理,可以走法律程序,因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可以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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