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案件中有關知情權的相關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在醫療損害損害責任類案件審判過程中,醫方有無違反告知、説明義務以及違反説明、告知義務時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既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官在審理該類型案件中的難點。

醫療損害案件中有關知情權的相關內容

一、法律關於知情權的相關規定

關於知情權的問題,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都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個人認為最有價值和最具實踐操作意義的應該是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關於知情權的規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都對此有相應條款的説明,但規定有彼此衝突的地方,容易導致在適用法律時感到迷茫。緊緊抓住《侵權責任法》中第55條關於知情權的條文,對於知情權的問題就能很好的解決此類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元的批准後實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

第二十四條 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意外情況,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麻醉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

第二十五條 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徵、擬輸血成份、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

第二十六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 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並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歸病歷中保存。

二、醫方履行知情權義務內容

醫方履行知情權義務,實質就是履行説明告知義務,從目前情況分析來看,醫方知情權義務應該有如下幾個內容:

診斷過程中的説明義務。主要內容為檢查的説明義務和診斷結果的解釋義務。檢查義務中需要説明的是進行對患者產生較大經濟負擔的特殊檢查時向患者要説明適用廉價的其他措施對患者的不利影響,或者採取此種手段的必要性;臨牀實驗性檢查、危險性檢查等應向患者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

治療過中的説明義務。治療過程中,病情出現加重或者須改變預定的治療方案時,應向患者履行相應的告知,一般可以病情溝通記錄書進行體現。對於手術、其他有創檢查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出院後或者門診診療結束後的指導義務。此次就診行為結束後,應告知患者注意事項、出現不良事件後的應對措施、複診複查的時間等等。

轉診指示的説明。醫療機構不僅要做到自己給予患者適當的治療,而且要保護患者對治療的期待權,這就要求醫方在無力給予最佳治療時要負擔對患者的轉折指示説明義務,所以,在如下情形:

患者的疾病屬於醫方專門領域之外時,即醫方未設置相應科室;

患者的疾病超出了醫方的診療能力,雖具備相應科室,但無法開展相關手術;

轉診時確保患者轉院安全。

違反知情同意義務的法律後果:

知情同意權的舉證責任在醫方,即醫方對於是否履行了知情同意進行相應舉證。而醫方舉證的材料就是病歷中的各種知情同意書,如果醫方無法提供相關的知情同意書,法院可以認定醫方未完成舉證責任,從而由醫方來承擔責任。對於損害知情權的案件,損害後果與過錯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明難度很大,如果將此部分舉證責任放在患方,則會造成大部分的該類案件沒辦法由醫方承擔責任,因果我認為因果關係由醫方來舉證為宜。

知情權系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相應法律、行政法規提供了明確的依據,系公民人格權的組成部分,因此侵權知情權的案件,在法院訴訟類案件收費中應歸入人格權的收費項目。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違反知情同意是否一定要承擔責任?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認識也不一致,部分法院在審理知情權案件中認為侵犯知情權的案件一定要有損害後果且侵犯知情權和損害後果要有因果關係,對此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貌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卻忽視了這類型案件的特殊性,這類型的案件侵權的是患者自主選擇權,即使沒有損害後果或者因果關係,醫方仍必須賠償患方的精神損失。如損害知情權的案件,都須證明因果關係或者損害後果,則大部分的損害知情權案件患方將得不到賠償,而這樣的結果肯定與立法的目的不相吻合。在無法證明因果關係、損害後果時,仍需由醫方賠償患方相應的精神損失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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