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陰陽合同糾紛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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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陰陽合同糾紛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購房陰陽合同糾紛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謂的“陰陽合同”(也有人將其稱為“黑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買賣標的訂立兩份價格懸殊的合同。一般把送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供登記或備案使用的低價合同叫“陽合同”,把雙方私下留存並實際履行的高價合同叫“陰合同”。少繳税金,偷逃陰陽合同間高低價款之間的差額應交的税款是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動機。產權登記變更生效後,買房人拒付兩合同間的價款差額,主張按陽合同約定的低價格履行是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

購房陰陽合同糾紛訴訟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税務法》等法律依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司法解釋

一般來説,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逃税費。在二手房屋買賣關係中,儘管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二)款的規定,像這樣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税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規避國家税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效力。相反,“陰合同”中真實的價格條款,才是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不過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屬於一般偷税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偷税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糾紛,一般按兩種辦法處理,一種是根據規定,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如果備案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中有違法利益,則價格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其餘按照備案的合同約定,備案合同未約定的,而陰合同又有相關內容的按陰合同的約定執行。另一種是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定,既不需要批准,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有的法院判例則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税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是,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説,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購房時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在於對房產的售價進行調整,以避免交納高額的税金,所以一般可以以偷税漏税或者違反合同法的相關法律依據來進行判罰,在司法實踐中,根據陰陽合同簽訂造成的經濟差額大小可以進行犯罪事實輕重的判罰,具體的判罰結果應當結合具體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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