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理程序與一審程序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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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理程序與一審程序相同嗎?

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審理程序與一審程序相同嗎?

相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重審的具體情形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如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迴避制度的;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並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且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據此,刑事案件發回重新與刑事案件第一審判程序相同,審理的內容也相同,即對案件定罪和量刑對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面的審理。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三)違反回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避制度的,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原審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有哪些?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後陳述。

當事人或者是人民檢察院如果是認定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中,認定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行以及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確實有錯誤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上訴,二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發回重審、改判或者是維持原判決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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