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三個類型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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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責任三個類型分別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三個類型分別是什麼

(一)、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於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特點有什麼

1、適用範圍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過程中因過失給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損害。

2、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原則上,受害人須舉證證明醫務人員具有過錯,不再採用過錯責任和因果關係推定。

判斷醫務人員過失的標準: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則為具有。

過失的判斷採用混合標準:對於法定診療義務和基本性操作的診療義務,採用全國統一標準,不因地區、資質而有差異;

其他診療義務,採用本地標準,可以考慮地區差異、資質差異。

3、例外:下列3種情形採用過錯推定,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材料;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

醫療事故鑑定不再作為前置程序。

4、責任主體: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承擔替代責任。

醫務人員具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連帶責任。

醫療機構採廣義(包括美容機構),只要不是非法行醫。

5、免責事由

醫療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主要指不遵醫囑診療、不遵醫囑用藥),例外:若患者不遵醫囑是因為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的,不能免責,醫療機構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最後,醫療損害責任人是醫護人員,這個時候醫護人員應該配合調查,如果是因為醫療產品的問題,那麼醫療機構和生產商都應該承擔醫療損害責任,如果是因為患者不遵守醫護人員的診療,那麼醫療機構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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