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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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後,醫務人員可能出現哪些疏忽與過失呢?有可能是自己的馬虎大意造成的,還有一種可能為自己的技術不過關,那麼造成這些醫療事故還是要分輕重情況,它有哪些等級呢?下面小編就來詳細的介紹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有何規定。

國家對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有何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1)植物人;(2)昏迷、監牀確認不可恢復者;(3)痴呆;(4)嚴重智力障礙;(5)雙目失明;(6)雙目視力小於一米指數,經治療不可恢復者;(7)缺失一側眼球;(8)胃、腸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瘻;(9)主要臟器受損,需依賴藥物或器械維持功能,監牀確認不可恢復者;(10)雙手截肢;(11)雙上肢功能全廢;(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廢;(13)雙下肢功能全廢或嚴重功能障礙(含雙下肢高位截肢、雙髖關節強直、雙膝關節強直);(14)雙足截肢;(15)大小便失禁,臨牀確認不可恢復者;(16)截癱或偏癱,肌力不足三級者;(17)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18)二級乙等事故兩條及其以下者;(19)其它相當於上列情形者。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1)視力、視野較嚴重損害,喪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兩耳全聾;(3)誤摘一側腎臟;(4)腎臟損害,臨牀確診腎功能不全者;(5)偏癱,肌力三、甲級者;(6)脊柱側彎30度以上;(7)脊柱後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結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者);(9)雙下肢肌萎縮,肌力二級以,依賴器械也不能維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廢;(11)未婚或民育男女生殖功能喪失(包括育齡3女子宮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級甲等兩條及兩條以上者;(13)其他相當於上列情形者。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晴形之一者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1)視力、視野損害但未喪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雙耳聽力明顯減退(在60分貝以上);(3)聲帶或喉部受損傷,對發音有明顯影響的;(4)主要臟器功能有改變(有臨牀和客觀檢查指標),但不需要藉助藥物或器械維持的;(5)食道損傷,吞嚥因難;(6)致原正常尿道狹窄,排尿困難;(7)育齡婦女子宮切除;(8)脊柱或軀幹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響的;(9)主要關節功能受一定影響,但基本可堅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兩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強直;(14)肩關節、腕、鋭、膝、躁等任何之一大關節,活動度喪失達50%;(15)肘強直,活動度小於90。或中位活動度小於100;(16)其它相當於上列情形者。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1)主要臟器受損後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牀症狀和客觀檢查所見的;(2)體腔或組織深部遺留紗布、器械、需重新實施手術的;(3)開錯手術病人,手術部位或臟器造成組織、器官較大創傷的;(4)的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當於上列情形者。

所以有的醫務人員不按照規章制度辦事,或者自己深造的醫術不夠格導致的事故會給平民百姓帶來很大的傷害,若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全部斷定為醫務人員的責任,醫院等相關醫師要負全部的責任,賠償一定的費用,相關法律知識,可直接諮詢法律365在線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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