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應否支付其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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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應否支付其工資呢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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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期間用人單位還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勞動者如果不出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報酬。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決定被撤銷,恢復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能出勤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然保持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出庭參加仲裁活動當天,是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視為出勤支付工資報酬。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脱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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