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證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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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罪證據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證據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證據標準是必須要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在醫療侵權糾紛中,當患者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損害後果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往往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也是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的關鍵內容之一。而對這一舉證責任的完成,醫療機構往往通過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來進行。

醫療機構都認為,只要申請了醫療事故鑑定,提交了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書》,自己的舉證責任就算完成了。而患方則認為,醫療機構僅證明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還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因為“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醫療過錯”不僅包括醫療過失,也包括醫療故意,主要是間接故意。

而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醫療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的定義為: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就是説,醫療事故是以過失為過錯條件的,不包括故意,而“民事證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還包括故意,因而醫療機構還應當就其醫療行為不存在故意(一般為間接故意)損害患者人身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這就要求醫療機構不僅要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還要提交不存在醫療過錯(包括間接故意)的司法鑑定結論。醫療機構僅僅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並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

二、醫療機構舉證責任是什麼?

醫務人員可能不存在直接故意傷害患者的動機和行為,但卻可能出於其他目的,有怠於積極救治傷病員放任危害患者的後果發生的行為,並因此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對此,醫療機構還應就其沒有因其他原因而放任危害患者人身的事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就要求其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不能履行這一義務,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醫療機構別無選擇。當然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只進行醫療過錯的鑑定,而省去醫療事故的鑑定所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和資源浪費。

但是,如果醫療機構想利用當前法律適用二元化的弊端,達到其儘可能少賠償的目的,它就必須申請進行兩個鑑定,先鑑定不存在醫療過錯中的間接故意,在確定存在醫療過失後,再鑑定其過失在醫療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責任程度、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或者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在確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後再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此外,如患方要求追究醫務人員醫療事故犯罪刑事責任的話,也必須在排除間接故意犯罪的基礎上,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並以此為依據追究相關人員的醫療事故犯罪的刑事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醫療事故這方面的處理是分為不同的層面的,比如説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構成的醫療事故罪,那麼肯定是需要按照刑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但是需要對應是需要有證據證明確實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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