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善意第三人所有權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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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進多人一不小心丟失自己的物品以後,可能因為東西不是很重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進行找尋。遺失物長期的無人認領,對於撿到遺失物的人來説,有的人可能會及時的交給公安部門,有的人也能會私自的將遺失物進行處理。比如説,倒賣給第三方,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擁有了遺失物,那麼,遺失物善意第三人所有權歸屬是怎樣規定的呢?

遺失物善意第三人所有權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遺失物善意第三人所有權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佔有脱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須為佔有委託物。

2、動產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

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即不知是無權處分。

4、合理價格受讓。

5、完成交付。

根據相關的法律條例,遺失物轉賣善意第三人是不能拿回來的。佔有脱離物和遺失物不能善意取得,除非是佔有委託物,而且是合理的價格受讓,動產的人有佔有實施權利,且完成交付後的動產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我國的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者有報告義務,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如果在公佈開始六個月無人領取歸為國家。

因此,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遺失物法律效果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權利和義務

1、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遺失物,那麼,第三方對遺失物是擁有使用權的。所以説,對於遺失人來説,一定要及時到公安部門報案,對於拾得人來説,要及時的交給公安部門,自己是絕對不可以私自戰友和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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