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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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會遇到撿到丟失物品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會交給警察,但是如果該物品是別人遺棄的話,由於不知道物品的所有權,我們可能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那麼,遺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呢?為此,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遺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一、遺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先佔

依民法原理,對於動產可依先佔而取得所有權。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事實。

先佔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先佔的標的物須為動產。在我國,不動產不因先佔而取得所有權。

(2)被佔有的物應當是法律不禁止佔有的物品,違反法律規定而先佔的,不能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

(3)須以所有的意思佔有,即先佔人在佔有物品時有客觀上足以使他人認為先佔人有據為已有的表示。

(4)須為無主物。

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先佔取得所有權。但在司法實踐中,承認先佔制度,主要適用於兩種情況:

(1)依法對所有人拋棄的廢棄物品的先佔,依據廢棄物品回收的相關規定,拾得人對拾得的廢棄物品可依據先佔取得所有權,如甲從垃圾桶中撿回被人廢棄的舊電視機就即時取得對該電視機的所有權;

(2)依習慣先佔取得所有權,如甲在回家途中遇一野兔撞樹而亡,即可以先佔取得該野兔的所有權。

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則不能以先佔取得無主 財產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勞動生產、先佔、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現介紹其中主要的幾種取得方式:

1、先佔

先佔指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構成先佔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 先佔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拋棄物屬於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屬於無主物。

(2) 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佔有的物。

(3) 須有依所有意思佔有標的物的行為。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於他物之中的動產。埋藏物分為兩種類型:

(1) 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後,其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在恢復原狀於事實上不可能或者於經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混合,難以識別而形成新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附合既可以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也可以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如果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5、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物的佔有人,在不法將物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1) 在構成要件上:

第一,《民法典》不再強調只有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規定不動產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

第二,對於動產強調已經交付;對於不動產則強調已經辦理登記。

第三,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失物雖仍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條件發生了變化: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但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適用同樣規則。

第四,“第三人主觀上為善意”及“支付對價”這兩個構成要件沒有變化。

(2)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喪失,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同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3)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經常與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聯繫在一起,應當將這兩者的關係分清。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裏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承認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取得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兩大類。具體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通過買賣、贈與等合同行為使得所有權發生移轉。此處取得所有權的行為屬於繼受取得。

2、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接受遺贈

公民、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綜上所述,其實適用遺棄物的先佔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所以導致遺棄物佔有發生的法律關係也是多種多樣的。如果是合法取得遺棄物,符合上述遺棄物的先佔取得的條件,則可以首先得到遺棄物的先佔取得所有權。若不符合條件,則不能獲得

以上就是遺棄物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上文着重地敍述了遺棄物所有權的取得為先佔方式,並且先佔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原始和繼佔兩種方式。在取得合法遺棄物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先佔原則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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