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欠費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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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欠費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醫院欠費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醫院欠費不交醫院可以催告患者及時支付醫藥費,患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的,醫院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主張支付相應的醫藥費並支付利息。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二、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辦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衞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公民在接受醫院的救治之後,需要繳納一定的醫療費,如果醫院發現患者及其家屬並沒有繳納的,則可以催促繳納。如果催促之後依舊沒有繳納,那麼醫院就可以帶着證明患者沒有履行繳納義務的證據,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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