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具有遺失物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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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具有很多的優良品德,拾金不昧就是其中的一種。我們一般都會對自己的私有物品保存好,但是有的時候會因為自己的疏忽或者他人的偷盜使得自己的物品遺失。如果拾得遺失物應該及時歸還,有的人會有疑問 拾得遺失物具有遺失物所有權嗎?

拾得遺失物具有遺失物所有權嗎

一、拾得遺失物所有權歸誰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遺失物不能把它佔為己有,這不僅是我們的道德問題還會涉及到法律問題。因為如果拾得遺失物金額重大,情節嚴重的話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所以應該及時歸還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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