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財產2年訴訟時效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8K

目前大多數的侵權財產而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中其實並不只有這一種侵權行為,很有可能在侵犯他人財產的同時還有一些其他犯罪的行為也説不定。而且各種不同的案例大家會發現財產侵權的訴訟時效有的時候會差別對待,所以今天我們就專門來詳細的瞭解下侵權財產2年訴訟時效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侵權財產2年訴訟時效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侵權財產2年訴訟時效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有侵權之訴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財產侵權訴訟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在確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説,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為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2、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説,報刊、雜誌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3、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在同一糾紛案件中的並存。

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是兩種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兩種法律關係經常並存於同一糾紛案件之中。

可以看出,侵權財產2年訴訟時效這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但是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當中卻也規定了侵權財產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的一些特殊案例,比如公民個人因為身體健康權遭到傷害而引發的財產侵權案例的訴訟時效就是一年而已。當事人最好是在發現財產被侵犯以後就馬上抓緊時間提起訴訟最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