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聊城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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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農村建設最大的阻礙其實就是有些農村地區確實缺乏長久的可行性的發展項目,所以目前主要還是在大城市幾乎每天都有新的市政工程。山東聊城目前就向公民公佈了聊城市政府決定修建高鐵的消息,此消息一經透露就使得聊城市民們高度關注,聊城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2021聊城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2018聊城徵地補償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第一條 為規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處理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因實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徵收行為而發生的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是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協調處理機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案件。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製度,成立協調機構,所屬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協調和調查工作。

東昌府區、經濟開發區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事宜,由東昌府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委託辦理。

第四條 協調和處理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農業、勞動保障、財政、建設、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農村土地登記發證、農業人口統計、土地補償分配辦法等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依法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公告,同時告知被徵地所有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申請舉行聽證、協調、處理、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第七條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爭議當事人應當向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原徵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

第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處理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下列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可以申請協調:

(一)徵地補償安置標準依據的適用;

(二)被徵收土地的地類、等級的認定;

(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

(四)被徵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的確定;

(六)徵地區片綜合價標準的適用;

(七)因青苗的種類、數量的認定引起的爭議;

(八)因地上附着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引起的爭議。

第(七)、(八)項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異議的被徵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權人。

第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和相關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批准該公告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第十二條 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適用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的,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

對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爭議,申請協調的,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協調,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協調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爭議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

(四)對地類的爭議,需提供爭議土地的現場照片。如現狀與實際地類不符,所有權人應出具該地塊相關批文;

(五)協調、處理機構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證據,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託代理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並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協調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五條 協調機構應當自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協調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協調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前款規定期限自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逾期未通知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申請協調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請人申請協調期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1年提出協調申請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資格的;

(三)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異議,申請協調的;

(四)經協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又以同樣理由申請協調的;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後,又以同樣理由申請協調的;

(六)裁決機關已作出裁決的;

(七)人民法院或者行政複議、信訪機關對爭議事項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結果的;

(八)對徵地目的、徵地程序、徵地面積等不屬於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事項;

(九)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協調事項,協調機構應當自收到協調申請書30日內協調完畢。

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協調機構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調機構應當製作《協調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申請裁決處理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15日內,向裁決和協調處理機構提出申請。

受市政府委託的東昌府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製作的調解書和協調結果告知書還應加蓋協調處理機構專用公章。

第十八條 協調機構應當對協調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並依法收集有關證據。  對協調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當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辦理協調事宜,應當召開協調會議並應在召開協調會議前5日將協調會議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按通知要求準時到場。

第二十條 申請人無故不參加協調會,視為撤回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調會,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迴避。承辦人員與協調處理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承辦人員的迴避,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協調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請求事項、事實、理由和依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對申請人陳述的請求事項及被申請人的情況説明,講解協調內容所涉及的相關政策;

(四)宣佈協調結果。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協調並下達中止協調決定書:

(一)需要以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協調的。

中止情形消除後,恢復協調。中止時間不計入協調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協調處理並下達終止協調決定書:

(一)受理協調申請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申請人撤回協調申請的。

第二十五條 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協調、處理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案件應當製作協調調解書、協調(處理)結果告知書、中止協調(處理)決定書、終止協調(處理)書等文書,文書由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處理的專用公章。

第二十六條 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應當將與協調處理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協調機構和協調處理機構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協調處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要知道,聊城徵地補償標準聊城辦的工作人員目前並沒有通過政府的官方網站公佈相關信息,所以大家從其他小道消息上了解到的聊城的徵地補償標準都不足以為信。相信在聊城肯定也要將土地依級別劃分的,如果現在聊城政府還沒有具體展開拆遷工作,那瞭解一下徵地補償的參考依據對市民來説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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