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羈押服役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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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被羈押服役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關押?

對被羈押服役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關押?

對被羈押服役的未成年人應當不予成年人關押在與一起,這是由《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二、管理違法未成年人的規定有哪些?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刑罰。

3、《監獄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監獄對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實行分開關押和管理,對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應當照顧其生理、心理特點。”

4、《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犯分別關押、管理,並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在生活和學習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條規定:“看守所應當充分保障被關押的未成年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在公安機關關押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堅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嚴禁打罵、虐待和侮辱人格。”

5、《看守所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對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應當分別羈押。公安部《關於對犯人使用戒具的規定》中指出,對少年犯禁止使用戒具,未決犯除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戒具外,一般也不得使用。

不將未成年的違法主體與成年犯罪主體關押在一起,這主要是為了預防犯罪,也可以保護未成年的人權。若是將未成年人與成年的犯罪主體關押在一起,有可能會加大獄霸,或者是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經驗等行為出現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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