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算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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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算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算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的行為,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的,算危害公共安全罪。該行為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高空拋物行為人的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具體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是否符合前述罪名的構成要件。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綜上所述,要看高空拋物是否構成公共安全罪必須要看當事人高空拋物是否有故意的情節,並且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對公眾安全罩造成了嚴重後果。就算構成公共安全罪,一般情況下是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還要看是否算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者,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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