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構成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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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構成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構成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高空拋物構成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有幾種,一是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二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法律對於高空拋物構成公共安全罪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規則。首先,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其次,拋擲物品或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再次,增加規定公安等機關應對高空拋物事件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確定責任人之後,由責任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後,還補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行為人在已知案發時公共場所的客觀環境情況、所拋擲物品的性質,在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情況下往公共場所拋擲物品,造成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造成重大他人財物損失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拋物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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