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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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空拋物的行為,可以按照高空拋物罪來進行判決,如果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羣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拋物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高空拋物屬於嚴重的安全隱患事件,可能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傷害,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但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該行為與自己無關的,那麼就是可以免除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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