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死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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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致死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樣規定的

高空拋物致死危害公共安全罪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公佈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114條相關規定,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若高空拋物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照《刑法》第115條相關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傷亡,還是在非故意致人傷亡的情況下,也就是説高空拋物行為僅是出於習慣而不是為了傷害他人。若高空拋物行為就是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實施的,就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麼簡單了,依照《刑法》的相關定義,這屬於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造成的嚴重後果將以相關罪行的標準來量刑處罰。

二、高空拋物重罰的情形

高空拋物視具體情況來考量刑罰,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且不得適用緩刑:

(一)有證據證明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

(二)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高空拋物的;

(五)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的。

高空拋物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高空拋物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根據具體的情形可以分為:一是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或重傷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二是屬於故意拋物意圖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按照故意傷人或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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