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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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有哪些

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有哪些?

1.突發性

對能否發生、什麼時間、地點、方式爆發、程度等都是始料未及,難以準確把握。來源於三方面因素:有些突發事件由難以控制的客觀因素引發;有些爆發於人們的知覺盲區;有些爆發於熟視無睹的細微之處。

2.複雜性

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的結果,總是呈現出一果多因、相互關聯、環環相扣的複雜狀態。多變性,處置不當可加大損失,擴大範圍,轉為政治事件。突發事件防治的組織系統也較複雜,至少包括中央、省市及有關職能部門、社區三個層次。

3.破壞性

以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標誌,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還體現在對社會心理和個人心理造成的破壞性衝擊,進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4.持續性

整個人類文明進程突發事件從未停止過。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和次數,減輕其危害程度及對人類造成的負面影響。無數次突發事件使人類反思人與自然的關係,變得更加成熟,行為更加理性。突發事件一旦爆發,總會持續一個過程,表現為潛伏期、爆發期、高潮期、緩解期、消退期。持續性表現為蔓延性和傳導性一個突發事件經常導致另一個突發事件的發生。

5.可控性

控制指掌握住使之不超出範圍。從系統論看控制是對系統進行調節以克服系統的不確定性,使之達到所需要狀態的活動過程。是人類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重要內容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

6.機遇性

突發事件存在機遇或機會,但不會憑空掉下來,需要付出代價。機遇的出現有客觀原因,偶然性之後有必然性和規律性。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人自身的努力或變革,才能捕捉住機遇。但突發事件畢竟是人們不願看到的,不應過分強調其機遇性。是機遇,也需要有憂患意識。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綜上可知,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有突發性、複雜性、破壞性、持續性、可控性、機遇性,這些性質的具體內容小編在上文中也為您闡述了出來。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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