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影響後果舉證需要有哪些證據的存在?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一、名譽權影響後果舉證需要有哪些證據的存在?

名譽權影響後果舉證需要有哪些證據的存在?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名譽權是屬於我們個人的權利,如果一旦被他人進行侵犯,那麼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樣才能更好的讓侵犯者給予自己相應的賠償,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所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