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誹謗商品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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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誹謗商品的法律規定

這幾年網絡發展速度非常快,隨之產生的通訊工具與以前想比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微信特別受大家的青睞,因為微信具有聯絡,購物的功能。很多人比較喜歡在微信上買東西,這也導致有的商家會在微信上誹謗商品,對被誹謗商家的聲譽受到傷害,我國法律微信上誹謗商品有什麼法律規定呢?

一、微信上誹謗商品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雖然規定是對自己產品或服務的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誇大了自己,貶低了同行,同樣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此,我們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八條第(一)項:經營者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司法解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了直接解釋,若將此處“商品”換為“服務”也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

微信公眾平台作為新生的傳播信息的方法和手段,已成為經營者與經營者、經營者與消費者傳遞信息、表達訴求的便捷和有效的橋樑與紐帶。近年來,微信平台成為很多企業特別是消費品企業、商業巨頭繼電視、廣播、報紙等傳播載體之後又一種常用工具,而我國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上尚未涉足這一領域。

二、怎麼避免微信上的誹謗行為

一是敢於向新領域挑戰。甲公司向工商部門投訴時,根據有關規定,執法人員本可以告之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侵犯名譽權,但選擇了立案查處,從而對這個嶄新的領域進行探索研究。近年來,新的行業、領域不斷湧現,需要我們適應形勢的發展,加強學習,主動作為,在實踐中不斷拓展執法領域,提高業務水平。

二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有些案件的複雜程度遠超預期,需要我們爭取政府支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

三是強化系統內部緊密協作。在當前工商系統體制和機制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時,上級機關對案件查辦的指導、協調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基層工商局也應主動向上級業務部門請教,徵求案件查辦具體意見。

四是完善相關立法。隨着技術發展和商業模式的創新,競爭行為日趨多樣化,不正當競爭行為也花樣翻新。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商業詆譭等只設定了禁止性條款,沒有具體罰則,導致實際操作性不強,亟須通過修訂加以完善。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微信上誹謗商品的行為的規定並不是很健全,導致很多被誹謗商家的權利不能及時的受到的保護。如果商家受到商品誹謗時,一定要鎮靜,不能慌亂,保存好必要的證據,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符合立案標準的話,公安機關就會立案偵查,就可以懲治誹謗行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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