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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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侵權條件有哪些?

名譽權侵權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以一個“誠信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況下須盡到的注意義務為主要標準,並結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發佈內容、認知能力、事後表現等自身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誹謗行為是指向第三人傳播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羣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羣名譽的不當評論而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羣社會評價降低的民事侵權行為。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傳播的方式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認定是否存在誹謗行為,應當查明該事實、評論是否客觀、真實,這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予以證明。

侮辱行為是指採用暴力或言語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羣,足以貶損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羣人格或尊嚴的民事侵權行為。認定是否存在侮辱行為,應當查明該言論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貶損性言論。應當強調的是在互聯網不斷髮展的今天,一些詞語的性質、含義因為互聯網而發生了一些改變,在審查中應當結合時代特點、網絡用語習慣進行綜合判斷。

3、要有名譽權損害事實

在衡量名譽權是否受損時,應主要判斷權利人的社會評價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是否降低。

對於公民個人來説,公民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要體現在公民人格諸如品格、道德的評價;對於法人來説,法人的社會評價主要體現在法人向社會提供的產品、服務上,具體考量的因素包括顧客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公司的整體聲譽與形象、客流量或經營性收入等

4、存在因果關係

如上所述,根據案件事實以及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具體、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並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具有因果關係。

二、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法律要求我們,應當以一個“誠信謹慎之人”的標準去表述和評判他人,不得侮辱、誹謗、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有關侵犯名譽權的犯罪事實認定和司法判決情況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名譽權侵權的相關條件認定上,應當結合上述條件進行認定,如果不存在上述條件的,則一般是不構成侵犯名譽權的,那麼可以按照行政事件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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