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侮辱罪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94K

認定侮辱罪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認定侮辱罪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侮辱罪對於保護被侮辱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那麼在現實認定該罪是要注意些什麼呢?本文將做具體介紹。

(一)公然侮辱行為

本罪的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表示,以偏低他人的人格或者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公然是指採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進行某種行為,本罪即使現實沒有產生目的所要達到的公眾知悉結果,只要實施了目的行為,並不能影響對公然的認定。因此,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在場,或者使這些不特定或者多數人能夠看到、聽到的方式貶低他人的人格或者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二)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本罪的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的方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譽的行為,比如強行剝光他人衣服、強迫他人戴高帽子示眾、強迫他人做令人難堪的動作等等。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對他人進行侮辱的方法,比如用肢體語言對他人表示侮辱、藉助互聯網等信息傳播工具的侮辱、言辭侮辱、文字侮辱等等。

(三)須針對特定自然人

本罪的侵害對象僅限於自然人,侵害對象為單位的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特定自然人可以是特定的一個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特定的。對特定人不一定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能從侮辱的內容中推測出被害人具體是誰,即可達到本罪針對特定自然人的條件。

(四)不構成本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侮辱罪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須具備公然侮辱他人名譽的行為。(2)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方法。(3)對象必須為特定的自然人。(4)須情節嚴重。一般情況下,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均不能構成本罪。比如在大庭廣眾之下沒有特定侮辱對象也不能推斷出特定對象的;沒有使用公然的手段也沒有產生公然結果的;使用了公然手段或產生了公然結果,如果表述的事實基本為客觀事實,不具備侮辱或詆譭他人的性質的;雖然實施了公然對他人的侮辱行為,但是沒有達到情節嚴重後果等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