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工作受損與共同侵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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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工作受損與共同侵權競合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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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要對員工工作侵權負責

不用,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如下:
1、《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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