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僱傭合同有什麼作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一、侵權責任法中僱傭合同有什麼作用

侵權責任法中僱傭合同有什麼作用?

根據傳統民法“誰過錯,誰負責”的理念,僱員致損應當由其自行負責,但僱主責任條款明確規定雖然僱主本身不是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但仍應對僱員的致損行為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一般來説沒有太大爭議,首先看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協議,在沒有勞務合同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查明以下事實來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務關係:第一,僱員是否為僱主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第二,僱員從事勞務活動期間是否接受僱主的支配和約束;第三,僱員是否使用由僱主提供的工具或設備進行勞務活動。

關於勞務關係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還涉及到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一是正確區分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勞務派遣關係的問題,二是正確區分勞務關係、義務幫工關係的問題。

相關法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勞務關係是什麼

勞務關係是以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建立在有償的基礎之上。僱員通過自身行為使僱主獲利,僱主的受益需要以支付僱員工資或報酬作為對價,不同於具有無償性質的義務幫工關係。義務幫工通常發生在親戚朋友、鄰里同事之間,幫工人為被幫工人自願提供無償勞務,雙方不存在對價關係。被幫工人在從事勞務行為過程中致人損害的,適用《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有效合法的僱傭合同,那麼雙方存在法律關係,即隸屬關係。如果在被僱傭的勞動者進行工作期間,對其他人造成了侵權傷害,那麼用人單位也被視為有過錯,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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