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競合請求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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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競合的情況。在法學當中這是最常見的兩種競合情況,也是在生活當中最容易遇到的情況。那麼,民事責任競合請求權的選擇方法有哪些呢?請隨小編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解。

民事責任競合請求權的選擇

一、權利競合情況下請求權的選擇方法

由於各種請求權的着眼點各有不同,儘管救濟的內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個請求權,其結果並不完全相同。權利人究竟選擇行使何種請求權,對權利人的利益有相當的關係。因此,民事責任競合的法律後果,説到底就是規範請求權的選擇,具體有四種方法:

1、對於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責任的性質的,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責任的性質。其中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着合同關係,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合同責任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並不能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只能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提供補救。如因為產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傷害,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對此,《民法通則》第122條已經明確規定其為侵權責任,因此,這種責任的性質已經確定,不能再由受害人選擇。如果數種責任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時並存的,則行為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已經確定,雖發生責任競合,但是不發生因競合引起的責任選擇問題。

2、當事人之間事先並不存在合同關係,雖然不法行為人並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合同關係,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於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又無合同關係存在,因此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

3、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行使請求權。在當事人之間事先有合同關係,且已經明確約定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説明當事人之間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此應當按照當事人的事先約定來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照違約責任處理。如果當事人這間事先存在着其種合同關係,而不法行為人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則一般應按合同糾紛處理,這樣對受害人也更為有利。

第四,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前無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準請求許權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請求權人就是受害人,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享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其他請求權,應當依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的利益選擇為之。

二、具體案件中選擇請求權應考慮的因素

基於以上分析,作為代理律師,在發生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何選擇對自己一方當事人更為有利的請求權,往往對請求權的最終實現和當事人權利更大程度保護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賦予了當事人選擇起訴訟由的權利,但當事人只能從兩個請求權中選擇一個行使;一個請求權行使後,另一個請求權即行消滅。對於請求權的選擇,我認為應着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應着重考慮訴訟時效。如合同違約之訴,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人身受到傷害的侵權賠償之訴,訴訟時效為一年。

2、應着重考慮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損害提起的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應着重考慮索賠額。違約之訴索賠額一般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以及預期可獲得的利益;侵權之訴索賠額一般以法律規定為據。如因受

欺詐而發生的消費行為,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1倍1的賠償,有些侵權之訴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預期可獲得的利益。

4、應着重考慮舉證責任。法律規定訴訟當事人負有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舉證證明的責任。在違約之訴中,權利人須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事實、因違約而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的計算依據及損失的發生和對方當事人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在侵權之訴中,如系一般的侵權責任,權利人應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因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的計算依據及該損失的發生和對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存有因果關係。如對方的侵權責任屬特殊侵權責任,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特殊侵權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醫療事故糾紛,醫院承擔舉證責任。

5、應着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因產品質量缺陷而引起的糾紛,違約之訴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關係的銷售者為被告;而侵權之訴則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以銷售者和生產者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償的可能性。

三、請求權的變更

如果權利人在起訴前請求權選擇不明或起訴前已選擇,但起訴後又欲變更請求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權利人必須在一審開庭以前提出變更請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

合理的選擇請求權利不僅要求律師能綜合考慮案情,還要對相關法律法規諳熟於心,同時要有紮實的相關理論知識。這樣,們在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才能合理地選擇請求權,才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發權益。

對於民事責任競合請求權的選擇,如果法律明確了責任性質,那就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確定。當合同雙有明確約定時,按照約定的內容行使權利。具體的選擇權應當在具體的案件中進行分析後進行判定。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選擇相關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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