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誹謗罪歸誰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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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誹謗罪歸誰管轄的?

起訴誹謗罪歸誰管轄的?

侮辱、誹謗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關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關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關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關分公安和檢察機關,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後移送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關直接受理。

二、誹謗的構成要件

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三、誹謗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誹謗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按照實際的案件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進行相應的審查申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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