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對教育權的規定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侵權責任法對教育權的規定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對教育權的規定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受教育權屬於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一類,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律上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而受教育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之一,是《民法典》保護的。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教育權是中國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法律上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就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1、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2、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

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的權利。公民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並不比動物優越,但人之所以為人,在於他具有區別於動物的潛能,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二、受教育權的權利內容有什麼?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教育權屬於民事權利嗎?

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既是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一項民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同時,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接受教育不僅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是義務,國家為了提高整體公民的文化水平,極力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普通話,對於那些從事教育事業工作的人有一定的鼓勵和獎勵政策,並且國家會組織和舉辦各種有教育意義的活動,讓全民參與到教育活動中,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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