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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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

僱主責任的規定如下:

1、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造成他人損害是由於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 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主侵權責任是什麼,僱工執行職務的行為如何認定

如果僱工所實施的超越職責的行為、與職責無關的行為、違反僱主禁止等等行為時,這些行為可以認定為不是職務行為,在承擔責任上,可以找僱主一起共同賠償責任。

(一)僱主侵權責任

所謂僱主侵權責任,是一種以僱傭關係為前提的民事責任,它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1、廣義的僱主侵權責任

廣義的僱主侵權責任,包括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損害應承擔的責任和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應承擔的責任。

2、狹義的僱主侵權責任

狹義的僱主侵權責任僅指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僱工執行職務的行為認定

這是確定僱主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條件。認定僱工執行職務行為的標準,應以客觀標準為主,兼顧僱主和僱工的主觀意志。當僱工的行為在外觀表現上與其職務行為相符且其行為是依僱主的命令所為的行為,或雖未得到僱主的明示,但僱工所辦事項確實是為僱主謀利益時,該行為便為執行職務行為。

僱員按照僱主的要求來從事僱傭活動,雙方形成的是僱傭關係,僱主需要保障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的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傷的話,那麼就由僱主來承擔賠償的責任。當然具體如何確定責任,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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