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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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短信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嗎?

垃圾短信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嗎?

垃圾短信就是侵犯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行為。由於所有的垃圾廣告都必須經過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才能發送到終端用户的手機,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電信運營商對於自己未盡合理監管義務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對於垃圾短信的發送者來説,向消費者發送信息無非是為其五花八門的服務項目做宣傳,然而消費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務項目和不希望與之進行通信的,消費者本身有接受某項服務或拒絕某項服務的選擇權和自由,有和特定主體通信或拒絕與之通信的選擇權和自由,此種權利不容侵犯。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部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1、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關於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3、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並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

4、明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禁止物業服務人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5、完善了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將“文字、圖像”納入性騷擾的認定範圍。

6、完善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的規定,規定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7、地面塌陷傷人問題,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主選擇權是屬於自己個人的權利,作為消費者來説對於購買的任何一項產品可以有選擇的權利,而對於不良的商家總是發起消費者不願接受的短信,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只要造成消費者的傷害,那麼是可以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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